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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开后能否索回分手前给对方的钱

发布时间:2024-05-25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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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能否索回分手前给对方的钱

在爱情中,金钱常常被用来衡量情感的深度和忠诚度。当一段感情结束时,双方对于分手前赠与的钱财是否应该归还产生争议。分手后能否索回分手前给对方的钱呢?这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很多恋人分手后,会产生这样的矛盾:自己付出的感情、物质、青春、时间等,在对方那里没有得到回报。

其实,无论是分手前的红包、转账到结婚时借的数字,还是对方给你买项链、戒指或首饰等小礼物,都是情侣之间共同的财产,即使分手了,一方也有权追回。但如果分手前一方对这笔钱有特殊意思,或者对方在恋爱期间曾向另一方借款,那这笔钱的性质就比较复杂。

第一种说法是“赠与”,一般是指双方在婚姻关系结束前以个人名义,按照各自父母、配偶及其家庭成员出资订立的书面协议;或者以夫妻之间的特别债务为由提起诉讼请求返还;或者是基于债权人之间的承诺而形成的协议等其他形式的民间贷款。

第二种说法是“赠与”,通常指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为彼此支付一定比例的经济交往,例如吃饭、看电影、约会等等;但是,如果恋爱期间的支出超过其消费能力范围,如购物、旅游、娱乐和休闲活动等,这种情况下,一方可能要求分割该部分财物;

第三种说法是“赠与”,指赠与行为的效力相当于订立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样,即一方的工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收入、住房公积金、股票基金、房地产和其他相关费用等。也就是说,如果恋爱期间一方在恋爱期间对这些经济支出不满意的话,可以要求撤诉。当然,这并不是说不能撤销。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第1条第2款的规定,“赠与应当载明双方自愿达成的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

所以,对于这种“赠与”的行为,如果一方不同意退还的话,可以采取以下方法维护自己的利益:

1、要求归还之前的银行流水或欠条;

2、保留欠费凭证、聊天记录(或短信)及其他证据。

3、起诉法院要求返还已经给付的金额较大的债权人的道歉并偿还额外的部分;

4、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在处理分手案件上,分手后是否应该把钱还给对方,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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