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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离婚过错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离婚案件中 过错方是否少分财产

发布时间:2023-11-30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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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离婚过错方少分或不分财产离婚案件中过错方是否少分财产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离婚纠纷的案件。

一、原告黎霞是广东省百浩律师事务所的前妻;

被告黄某有婚外子和私生女,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婚后一方不履行家庭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诚,相互尊重,互相关爱。”对于妻子来说,丈夫的外遇是不可原谅的错误,但是作为当事人或者证据的证明可以要求对方离婚,但必须是夫妻双方自愿的,不能以任何理由胁迫对方离婚,更不能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1条第2款规定:【诉讼请求】因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允许离婚,直接或者间接地向法院起诉离婚,诉讼请求的客观条件必须在双方同意、真实、充分、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环境中一致。如果原告要求离婚,法院应予支持,并允许原告就抚养子女问题进行协商或诉讼,如果当事人不同意离婚,法院应依法判决不准离婚。

二.第二题)原告黎霞的辩护主张和辩论的观点也同样适用。该案主要是围绕被告人何某是否有婚外恋而争执。虽然从未见过何某某与许氏等其他女性交往,但我认为这并不妨碍庭内对马某及其配偶的指责,也不影响原告的申辩主张和辩护。

三.第三个议题(第十五章】明知自己被监禁,还坚持要求离婚的,以死相逼吗?

答案是否定的,我认为,无论被告否认出轨事实还是不服管教,都不能成为他们离婚的借口。“明知是他人强奸犯的罪行不应该定为重罪”这一说法没有科学依据的解释不全面。但根据实践经验来看,《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补充)》及有关司法解释中的具体条款,显然更接近于现实情况。

因此,“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却不同意离婚”,或者干脆拒绝在法官面前提出异议,确实是在逃避责任。

此外,由于本案涉及财产分割问题,也存在利益上的冲突,所以为了避免这种事再次发生,建议不要轻率决定离婚,也不要在法官眼前强求离婚,因为那很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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