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但是如果分居两年后不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的话,那么就会涉及到“离婚”这一话题。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子女和母亲应当享有同等的权利以及义务,所以夫妻之间如果没有共同生活,就不能以父母子女一方为由要求剥夺其应有的抚养权。
此外,《民法典》第1079条也明确表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的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加以歧视;
婚生子女或者与自己无关的人依照本意给付对方的生活费,或者人民法院请求另行通知子女的父母,给子女的父母支付赡养费的,人民法院理应予以支持。”
因此,从上述解释来看,尽管夫妻之间有互相帮衬的责任,但如果不履行抚养义务,则很可能构成犯罪行为,且会被定罪处罚。
1.夫妻之间是否存在子女抚养义务,要看实际情形而定:
(1)子女应当是父母双方共同抚养,并由父母双方商议决定,而不是随便安排。父母双方的生育问题直接影响着子女的健康成长,
因此,如果未成年的子女作为父母的负担主要应该优先考虑儿童的生理发展、智力发育以及日常生活需要等各个方面。
(2)父母有抚养子女的情况,子女不宜与父亲一起抚养子女的,父母双方应当自行协商一致地同意并确定子女监护权。同时,如果当事人要求子女共同服侍父母,需注意区分照顾人的界限和能力。
(3)如果子女与祖父母共同生活的,可以提倡父母轮流帮忙抚养,但不宜代替原配的父母承担抚养的义务。
2.对父母抚养费的处理原则:
(1)探望原则。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和习俗,父母应按月工资收入的20%至30%的方式探望子女。子女年满10周岁时,可适度探望。
父母探望子女时间长了,可以将子女送到原来的住所,或者让孩子独自外出。如果父母在抚养费上有所犹豫或者未能取得有效告知,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调解建议,或者通过诉讼的形式提起诉讼。
(2)子女与另一方有固定性抚养子女。子女在父母单独抚养的情况下,仍应与该名义所生子女共同生活。
因此,对于已出世的孩子,父母有义务和责任照顾他们一辈子。
(3)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条件应当合理满意。父母双方在抚养子女的时候,应考虑子女自身的生活状况,考虑子女的经济状况。子女有一定的抚养能力,能够提供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基础。
如果父母要求子女共同养育子女时,应全面考虑子女的生活情况,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做出合理的判断。